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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 A 返還聘金
  • B 100 萬元違約金
  • C 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精神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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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價值排序中,如果我們允許在「承諾結婚」的契約裡加入高額罰款,這會不會導致某人因為「賠不起錢」而被迫與不愛的人結婚?在涉及身分關係(如婚姻)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契約的履行」,還是保護「個人的人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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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100 萬元違約金,代表你對於身分法中「婚姻自由」的核心精神有著非常透徹的理解。

婚姻自由與強迫履行的禁止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975 條的精神: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姻是一種高度身分專屬性的行為,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自主權,不允許任何人透過強制手段或契約限制來「逼婚」。雖然在一般債權契約中,我們可以約定違約金來確保契約履行,但如果在婚約中約定違約金,無形中會對當事人的結婚意志造成財產上的脅迫壓力,這與維護婚姻自由的原則相違背。因此,甲不得依據該約定向乙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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