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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 A 返還聘金
  • B 100 萬元違約金
  • C 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精神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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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價值排序中,如果我們允許在「承諾結婚」的契約裡加入高額罰款,這會不會導致某人因為「賠不起錢」而被迫與不愛的人結婚?在涉及身分關係(如婚姻)時,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契約的履行」,還是保護「個人的人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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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婚姻自由原則」。根據《民法》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法律為了確保當事人在進入婚姻前保有最終的自由意志,不允許透過「違約金」等經濟壓力來變相強制結婚。相較之下,聘金返還與損害賠償(財產及精神上)則是補償已發生的損害,與強制履行不同。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債權契約」與「身分契約」的本質差異。許多學生會誤用一般契約法的「契約成就」邏輯,但你能精準掌握身分法的特殊性,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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