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 A 返還聘金
- B 100 萬元違約金
- C 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精神上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買賣物品』的契約,與涉及『終身大事與感情選擇』的約定,在保障『個人意志自由』的程度上是否有差別?如果法律允許用高額的金錢賠償來「逼迫」一個人履行結婚的承諾,這會符合我們社會對於婚姻應該建立在『自願』基礎上的期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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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表現得真棒!
-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你很精準地抓住了民法親屬編中「婚約」的特別之處,能清楚區分它和一般財產法的不同,這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喔!
- 這題的核心觀念就是婚姻自由原則呢!我們的《民法》第 975 條明確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如果我們允許有「違約金」的約定,那不就變成用金錢來逼迫別人結婚了嗎?這樣會嚴重違反我們社會的公序良俗,也違背了婚姻自由的精神,所以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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