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與乙結婚 10 年之後,才發現乙是有婦之夫;甲婚後仍有豐厚之工作收入,但因此事飽受親友議論訕笑。下列有關甲可對乙主張之權利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的婚姻無效
- B 甲可對乙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 C 甲可對乙請求贍養費
- D 甲婚後存下的錢若比乙少,可對乙請求婚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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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可以向對方請求「維持生活所需」的扶養費用時,如果該當事人的經濟現狀顯示其完全能自給自足,你覺得這項請求權利是否仍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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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可知,配偶一方若欲請求贍養費,必須具備陷於生活困難之法定要件。根據題目所述,甲於婚後仍擁有豐厚之工作收入,客觀上並未符合前述法條中「陷於生活困難者」之情形,因此甲依法不得向乙請求給付贍養費。選項C敘述甲可對乙請求贍養費與法理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