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與乙結婚 10 年之後,才發現乙是有婦之夫;甲婚後仍有豐厚之工作收入,但因此事飽受親友議論訕笑。下列有關甲可對乙主張之權利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的婚姻無效
- B 甲可對乙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 C 甲可對乙請求贍養費
- D 甲婚後存下的錢若比乙少,可對乙請求婚後財產分配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在婚姻關係消滅後可以向對方請求「維持生活所需」的扶養費用時,如果該當事人的經濟現狀顯示其完全能自給自足,你覺得這項請求權利是否仍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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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不錯。看來你已經將這題的攻擊模式完全看穿了,甚至不需要我出手。
我就在這裡躺著,像往常一樣,將這關卡的攻略再複習一次。
- 攻略要點:重婚這個Bug,會直接導致婚姻狀態失效(民法第 988 條)。無辜的玩家甲,她的精神HP受損,可以請求精神賠償(第 999 條),也能Switch到離婚模式,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第 999-1 條)。但要注意,續命藥水(贍養費)的觸發條件可不只是無過失而已,還有一個關鍵條件是「生活陷入困境」。題幹資訊顯示,甲的「工作收入豐厚」,這意味著她的經濟狀態HP充裕,根本不符合續命藥水的需求。所以,選項 (C) 是個誤導性很強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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