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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與乙結婚 10 年之後,才發現乙是有婦之夫;甲婚後仍有豐厚之工作收入,但因此事飽受親友議論訕笑。下列有關甲可對乙主張之權利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的婚姻無效
  • B 甲可對乙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 C 甲可對乙請求贍養費
  • D 甲婚後存下的錢若比乙少,可對乙請求婚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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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提供經濟上的補償或救助時,有一種權利是基於「扶養義務」的延伸,目的是為了保護在關係結束後「無法維持生活」的人。如果今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非常優渥,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強迫另一方額外支付這筆「生活保障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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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這題你居然沒搞砸?

恭喜你,盲選也能選對,至少證明你對身分法還沒完全放棄治療。來,看看這題為什麼選 C:

  1. 婚姻效力:重婚無效?《民法》第 988 條寫得清清楚楚,這點如果還錯,那真的是白讀了。(A) 正確,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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