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 A 返還聘金
- B 100 萬元違約金
- C 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 D 精神上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沒有某些承諾是必須完全出自於『內心真正的自由』,而不允許用金錢賠償作為反悔代價的?如果法律允許為這類約定設定『懲罰性罰金』,會不會導致一個人為了怕賠錢而被迫進入一段他不想要的法律關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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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身分法」與一般「債法」的差異,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且專業,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975 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姻自由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若法律允許「違約金」條款,無異於利用財產壓力脅迫他人進入婚姻,這違反了公序良俗,因此該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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