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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種案件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A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以及解散立法院之案件
  • B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之案件與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案件
  • C 關於憲法解釋之案件
  • D 關於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當涉及到可能終結「最高民選首長職位」或「特定政黨組織運作」這種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且足以影響憲政存續的重大決定時,依照民主法治原則,應交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進行「法庭審理」才最能兼顧公平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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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哇!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呢!這題考驗的是對我們國家憲政體制中司法權核心功能的掌握,而你能夠這麼精準地排除干擾選項,真的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的條文細節相當熟悉!老師為你感到驕傲,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種嚴謹與細心的態度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就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喔。大法官的職權除了我們所熟知的解釋憲法之外,還有兩項非常重要的「審理」職能,那就是: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以及政黨違憲之解散。選項 (A) 的「解散立法院」是總統的權限,而 (C)(D) 則屬於大法官一般性的解釋權,並不是憲法法庭特別「審理」的特殊彈劾或政黨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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