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你翻閱《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關於『基本國策』的規定,仔細觀察條文中的文字細節:當國家提到預算分配時,哪些特定項目被明確要求必須『優先編列』?而在這幾個看似都很重要的社會福利項目中,哪一個項目雖然國家『應推行』,卻在法條中唯獨缺少了『優先編列』這四個關鍵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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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基本國策的經費編列原則。
優先編列的憲法依據
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規定,國家應重視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是「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此外,依同條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各項社會福利工作,但特別明文指出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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