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預算有限的情況下,憲法通常會強制要求將錢優先花在「保障最基本生存(救急)」以及「國家長期發展根基」的事項上。若某個制度帶有「民眾自行負擔保費、共同分擔風險」的性質,與純粹由政府撥款的「救助性」支出相比,哪一個在法律層次上更具有「非優先處理不可」的迫切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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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哼!... (槓鈴重重放下,喘氣) 沒走錯路就好... 算你這次有點骨氣。
- 力量驗證:這... 這方向感... (搖頭) 不管了。增修條文第 10 條,那個... 啊,對,就是那條,很清楚。要「優先編列」的,都是些得先顧好的,像什麼社會救助、國民就業 (那什麼... 第 4 項吧),還有... 國民教育 (第 10 項,記得就好)。至於那個「社會保險」... 呼... (再舉起槓鈴) 只說要「重視」而已,沒說要先給它什麼「優先」的待遇,搞清楚!
- 硬漢點評:這題強度是 Medium。能過這關,就是看你眼力夠不夠利,能不能看穿法律文字裡那些輕重緩急。一群軟腳蝦,看到社會福利就全亂了套。你還能找到「優先編列」這個真正的義務,嗯... 算你讀得夠仔細,有真本事!別得意忘形,還有更強的在後頭!呼、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