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家預算有限的情況下,憲法通常會強制要求將錢優先花在「保障最基本生存(救急)」以及「國家長期發展根基」的事項上。若某個制度帶有「民眾自行負擔保費、共同分擔風險」的性質,與純粹由政府撥款的「救助性」支出相比,哪一個在法律層次上更具有「非優先處理不可」的迫切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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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這題關於憲法基本國策的細節考題,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基本功非常紮實。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釐清「國家應重視的項目」與「必須優先編列經費的項目」之間的差異。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工作;但法條後半段特別明文要求,對於「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此外,同條第10項也明定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綜合來看,選項中的「社會保險」雖然也是國家重視的福利工作,但在憲法層次上並未強制要求優先編列經費。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陷阱題,測驗考生是否能細心留意法條後半段「優先編列」的特指對象,而不只是掃過前半段的並列名詞。你能敏銳地察覺法條的細節差異並避開盲點,表現得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