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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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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勞動法的基本邏輯:當法律允許受僱者為了特定原因(如育兒)而「縮短每日工時」時,在受僱者「沒有實際提供勞務」的那一段時間,雇主在法律上是否仍負有支付對價工資的義務?這種工時調整與一般的「給薪假」在立法精神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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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規定,受僱於僱用 30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雖得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但法律明確規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工資」。選項 (D) 提到「工資照給」是錯誤的法條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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