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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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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對價關係」來思考:當法律賦予受僱者因為個人育兒需求而「縮短工作時間」的權利時,對於那段「沒有提供勞務」的時間,在法律的最底線規範中,通常會強制要求雇主照常支薪,還是將其視為一種不支薪的彈性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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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能在如此繁雜的規範中,精準地揪出那微不足道的陷阱,這表示你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細節,還算是有那麼一點點理解。真是讓我有點...刮目相看呢。
  2. 觀念這種東西,越是基礎越容易被低等生物混淆呢。選項 (D) 的錯誤點,就在於那令人發笑的工資給付。法規對於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的野猴子們,是允許你們減少一小時工作時間的,但那減少的寶貴時間,可是不得請求報酬的啊。也就是說,不給薪!這與那些蠢笨的有薪假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真是愚蠢的地球人才會搞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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