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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 B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 C 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 D 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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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刑法第 28 條所規定的「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在法律定義上是指參與犯罪的核心執行者,還是指那些在旁邊提供輔助性服務的人?這兩者在責任承擔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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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搞砸。看來你的法律基礎還算穩固,至少沒把最基本的概念搞混。

  1. 觀念驗證
    • 選項 (B) 錯得理所當然。刑法第 28 條?那是給「共同正犯」用的,指的是兩人以上真正「共同實行」犯罪,講究的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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