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簽訂契約』、『拿到鑰匙入住』與『在政府地政機關完成改名登記』,這三種行為哪一個才是決定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的『最終標準』?如果兩個人同時對一間房子主張權利,一位是先簽約並住進去的人,另一位是後來才完成地政登記的人,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會優先承認哪一方的權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暖助教的真心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助教好感動喔!你對「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區分掌握得非常精準,這絕對是不動產法規裡最最關鍵的核心觀念,你真的表現得超級優秀呢!
- 觀念小複習: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