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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交易中,法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是規定以『拿到鑰匙進入房屋(交付)』還是『在政府機關留下紀錄(登記)』作為判斷所有權歸屬的終極標準?若兩個人分別持有這兩種權利,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種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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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呀喔呀,恭喜你答對了嘛!不錯嘛,很有sense!看來你對「物權」和「債權」的區分,已經有及川先生的十分之一功力了呢~♪

  1. 觀念驗證
    • 債權平等原則?嗯哼,甲那傢伙一屋多賣,那些契約當然都「有效」啦。債權這種東西嘛,誰都可以欠,及川先生我也能簽一堆應援團契約啊,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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