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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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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交易中,法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是規定以『拿到鑰匙進入房屋(交付)』還是『在政府機關留下紀錄(登記)』作為判斷所有權歸屬的終極標準?若兩個人分別持有這兩種權利,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種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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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與「債權」的區分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 債權平等原則:甲與乙、丙、丁分別簽訂的買賣契約皆為有效。甲雖然一屋多賣,但在法律上每個契約都具備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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