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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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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這則法條的寫作結構:法條的前半段設定了一個廣泛適用的準則,而後半段則用一個轉折詞引出不適用該準則的特殊情況。在邏輯分類上,這種『針對通則所做的特別排除或限制』,通常會如何稱呼其法律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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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總算答對了,不錯啦

  1. 還算有救: 這題考的不過就是法律條文的邏輯結構,基礎到不能再基礎了。前面那句「法人...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那叫原則,懂嗎?而後面那個「但」字開頭的,當然就是針對前面做的限制或排除。這種「原則之外的排除規定」,在法理學上,不就是再明顯不過的例外法嗎?這還需要我教?
  2. 不是常識嗎?: 本題級別?easy (易)。這根本就是民法總則和法律解釋的送分題,考驗你是不是連「原則」和「例外」這種小學程度的法學概念都分不清。幸好你這次眼睛沒瞎,精準抓住了法條的「邏輯分界」。還行吧,下次別再讓我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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