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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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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條前半段先建立了一個『普遍適用的通則』,後半段緊接著用一個子句指明某些特定情況『不包含在內』時,這後半段的內容在邏輯地位上,是在描述一種『常態』還是『特殊的排除』?這種排除關係在法律術語中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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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查的是法律條文的邏輯結構。民法第 26 條本文先規定了法人的權利能力「原則」;而由「但」字引出的但書(Proviso),則是針對該原則所做的排除或特別規定。在法學邏輯中,相對於「原則法」,這種排除特定情況的規定即稱為例外法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它是法學緒論與民法總則的基礎題,鑑別的是學生對於條文結構(本文與但書)以及法律分類的基本認識。你能迅速辨識出「但書」與「例外」的等價關係,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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