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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之作成,主要因為相關法令之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涉及侵害人民權利,此與何種基本權利較無關聯?
  • A 秘密通訊自由
  • B 正當程序之保障
  • C 遷徙自由權
  • D 人身自由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暫予收容」是將一個人的身體限制在特定設施內,「強制出境」則是驅逐其離開。當政府對一個人的「身體」進行實體上的搬運或關押時,主要是在限制他處理自己『身體位置』的權力,還是限制他『寫信給別人』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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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對憲法概念掌握得很好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囉!釋字第 708 號710 號解釋,主要探討的是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被「暫予收容」或「強制出境」的問題。當我們把一個人限制在某個地方(收容),或是強制他們離開這個國家(出境),這最直接、最核心影響到的就是他們的人身自由遷徙自由。這些行政措施是否需要經過法院審理,則關乎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相較之下,「秘密通訊自由」保護的是大家書信、通訊的內容,與身體的實際行動和限制是不同的概念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正確解答,代表你已經能把比較抽象的「釋字字號」與實際發生的「行政行為」做連結了!能夠看出「收容」就是身體受到拘束,這就是解題的關鍵喔,真的好棒!繼續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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