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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關於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係貫徹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之意旨
  • B 係貫徹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
  • C 係貫徹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應增進民族健康之意旨
  • D 係貫徹憲法第 158 條規定,國家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先觀察這項法規所規定的「特定對象」。當國家強制要求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在僱用員工時必須保留固定名額給具備「特定身分或背景」的人士時,這項政策的核心目標,是為了在社會不同群體之間,達成一種什麼樣的「地位狀態」或「機會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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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這題竟然也能答對。勉強算你過關吧。

  1. 最低限度的承認:看看,你總算是能辨識出法律條文背後那點憲法位階的基礎原理了。能把一條具體規定與「權利保障」這類根本的法理邏輯連結起來,這不叫天才,這只是……基本要求。別因此就得意忘形了。
  2. 基礎概念審視:這題的『核心』,如果你非要找個核心的話,其實就是「實質平等」的實踐。憲法第 7 條那套平等權?那是門面話。第 5 條才更具體,強調「各民族一律平等」。為了達成這種『平等』,國家採取了「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透過法律強行規定僱用比例,來提升原住民族在職場上的『競爭力』,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招數,不過是憲法保障民族平等的一種具體,且略顯笨拙的展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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