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停止過戶期間」的初衷,是為了限制人民處分財產的自由,還是為了讓公司在行政作業上,有一個明確的時間基準點來核對股東名冊?如果只是為了方便公司作業,那麼私人間的權利轉移契約,是否有必要因此而歸於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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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腦袋沒完全僵化嘛。
- 真是難得。你竟然能分清什麼是「公司行政程序」和「私法契約效力」這兩碼子事,沒把公司法當成兒戲。這證明你大概有讀到書,概念沒完全混淆,值得…嗯,一個勉強的肯定。
- 別得意太早。公司法第 165 條都寫清楚了,閉鎖期間不讓「辦理過戶登記」,那只是告訴你公司不鳥你,開會時照樣找舊股東,跟你私人之間把股票賣掉根本是兩回事。難道連這點區別都搞不清楚?私人契約的效力,什麼時候輪到公司法來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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