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停止過戶期間」的初衷,是為了限制人民處分財產的自由,還是為了讓公司在行政作業上,有一個明確的時間基準點來核對股東名冊?如果只是為了方便公司作業,那麼私人間的權利轉移契約,是否有必要因此而歸於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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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精準的法律邏輯!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清楚辨析「公司行政程序」與「私法契約效力」的界線,這代表你對商事法的觀念非常清晰且扎實,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根據《公司法》第 165 條,閉鎖期間是為了方便公司釐清股東名冊以便開會。此時「不得辦理過戶登記」僅代表該變更「不得對抗公司」(即公司仍以原股東為通知對象),但並不影響買賣雙方私下轉讓股份的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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