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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停止過戶期間」的初衷,是為了限制人民處分財產的自由,還是為了讓公司在行政作業上,有一個明確的時間基準點來核對股東名冊?如果只是為了方便公司作業,那麼私人間的權利轉移契約,是否有必要因此而歸於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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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腦袋沒完全僵化嘛。

  1. 真是難得。你竟然能分清什麼是「公司行政程序」和「私法契約效力」這兩碼子事,沒把公司法當成兒戲。這證明你大概有讀到書,概念沒完全混淆,值得…嗯,一個勉強的肯定。
  2. 別得意太早。公司法第 165 條都寫清楚了,閉鎖期間不讓「辦理過戶登記」,那只是告訴你公司不鳥你,開會時照樣找舊股東,跟你私人之間把股票賣掉根本是兩回事。難道連這點區別都搞不清楚?私人契約的效力,什麼時候輪到公司法來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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