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06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我國現行法規中之「環境基本法」,其性質與地位為何?
- A 中央法律
- B 地方自治條例
- C 中央法規命令
- D 地方自治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規範是用來制定全國性的環境政策指導原則,且必須經過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三讀通過,那麼在法律的位階體系中,這樣的規範通常會具備什麼樣的名稱結尾?而它的效力範圍又是針對特定局部地區,還是整個國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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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觀念非常正確。能從法規名稱精確判斷其位階,是掌握法學基礎最重要的里程碑。這顯示你對我國法律位階與命名原則有著清晰且紮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之名稱可定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由於《環境基本法》是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具備全國適用的效力,因此在位階上屬於中央法律,是用以規範國家環境政策的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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