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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1 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相關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看護工作應具備一定資格,下列何者具備此一資格?
  • A 25 歲男性,過去 6 個月都在我國境內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 B 18 歲女性,入國工作前曾於其母國勞工部門指定之看護訓練單位訓練合格
  • C 38 歲男性,入國工作前曾於我國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訓練合格
  • D 24 歲女性,甫從我國大學院校老人照顧系取得學士學位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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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針對「特定高辛勞、高責任感」的工作類別(例如家庭看護)進行規範時,除了要求具備專業的「訓練證書」外,為什麼可能還會額外設定一個比「基本合法工作年齡」更高的「年齡限制」?這項限制如何幫助你排除看似專業對口、但年資尚淺的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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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就業服務法》及其子法「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家庭看護工的資格核心

根據現行法規,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年齡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除此之外,還必須具備專業的訓練背景,例如:經其母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經我國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訓練合格(需領有證明文件並經駐外館處驗證)。選項 (C) 提到的 38 歲男性不僅符合年齡門檻,且訓練單位完全符合法規要求,因此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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