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8 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作許可期間,除因重大特殊情形申請展延外,最長不得超過 3 年
- B 應享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規定休假之權利,但如欲返回母國休假,雇主有權拒絕
- C 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 12 年
- D 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 8 星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當你賦予了勞工合法的「休假權利」後,若又在法律中允許雇主可以單方面干預勞工休假時的「去處」或「用途」,你認為這樣是否會讓原本的休假權利流於形式?在法治國家中,雇主對於員工私人時間的支配權,應該有明確的界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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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陷阱!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展現出你對《就業服務法》中保障移工權益條文的高度敏銳度。
返鄉休假的權利保障
在法律邏輯上,這題的核心在於「權利與義務的衡平」。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時,他們不僅享有我國**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或勞動契約所保障的休假權,更有一項關鍵的規定:當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時,「雇主不得拒絕」。選項 (B) 刻意將休假權與雇主的拒絕權掛鉤,正與現行法規加強保障移工返鄉權的修正趨勢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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