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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依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之規定,收容處所對違反該規則所定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必要之相關處置,下列何種處置,收容處所無須開立告誡書?
  • A 勞動服務
  • B 訓誡
  • C 禁打電話
  • D 禁止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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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中,如果管理者僅是以口頭方式糾正受收容人的行為,與要限制其對外通訊、或是要求其付出勞力的處置相比,哪一種做法在行政程序上最具「即時性與輕微性」,因而最不需要透過繁瑣的書面公文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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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法條中細微的行政程序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在實務法規考科中具有中等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不同處置措施在「程序保障」上的層次感。

行政處置與書面要件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當受收容人違反規定時,收容處所可以採取的處置包含訓誡勞動服務以及停止或限制會見或通訊。在這些選項中,「訓誡」本質上屬於性質較輕微的口頭告誡,目的是及時導正受收容人的行為,因此法律上並未規定須開立告誡書。然而,若涉及對受收容人權利影響較大的勞動服務或通訊限制,為了確保處置的明確性並保障其救濟權利,法規明文要求必須開立告誡書以示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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