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依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之規定,收容處所對違反該規則所定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必要之相關處置,下列何種處置,收容處所無須開立告誡書?
- A 勞動服務
- B 訓誡
- C 禁打電話
- D 禁止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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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管理中,如果管理者僅是以口頭方式糾正受收容人的行為,與要限制其對外通訊、或是要求其付出勞力的處置相比,哪一種做法在行政程序上最具「即時性與輕微性」,因而最不需要透過繁瑣的書面公文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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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法條中細微的行政程序差異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道題目在實務法規考科中具有中等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不同處置措施在「程序保障」上的層次感。
行政處置與書面要件
根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規定,當受收容人違反規定時,收容處所可以採取的處置包含訓誡、勞動服務以及停止或限制會見或通訊。在這些選項中,「訓誡」本質上屬於性質較輕微的口頭告誡,目的是及時導正受收容人的行為,因此法律上並未規定須開立告誡書。然而,若涉及對受收容人權利影響較大的勞動服務或通訊限制,為了確保處置的明確性並保障其救濟權利,法規明文要求必須開立告誡書以示鄭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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