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暫時留置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移送收容所執行之
- B 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
- C 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 6 小時
- D 不服暫時留置得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收容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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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機場接受查證身分而被要求留在查驗櫃檯附近的辦公室,考量到查證外籍或非本國籍人士的身分資料(如連繫其母國、核對簽證真偽)通常比核對本國國民身分更耗時,你認為法律在設定這個「查證時間上限」時,會對非本國籍人士給予較長還是較短的彈性?而在比例原則下,這段「暫時查證」的時間應該是以『小時』計算還是以『天』計算較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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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這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暫時留置」的時限規範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實務查驗程序中是非常重要的關鍵點。
暫時留置的法源與時限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的規定,入出國查驗人員在執行勤務時,若發現當事人有法定事由(如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顯係無效、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或拒絕接受查驗等),得於其勤務處所予以暫時留置。具體的法定时限為:對於國民不得逾 2 小時,而對於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則不得逾 6 小時。因此,選項 (C)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 6 小時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相對地,選項 (B) 提到的 3 小時則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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