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之作成,主要因為相關法令之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涉及侵害人民權利,此與何種基本權利較無關聯?
- A 秘密通訊自由
- B 正當程序之保障
- C 遷徙自由權
- D 人身自由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強行將一個人關在特定的收容中心,或者強制命令他必須離開這個國家時,這項處分主要是在限制這個人的『身體行動與去向』,還是在監控他『與親友聯繫的私密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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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憲法釋字的核心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能精準辨識不同基本權利所保障的範疇,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釋字第 708 與 710 號主要針對受處分人之「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收容是將人拘束於特定處所,直接侵害人身自由;出境則是限制其在國境內的遷徙自由;而程序中若缺乏法院審查機制,則涉及正當程序。相較之下,「秘密通訊自由」保障的是訊息傳遞的隱密性,與限制行動顯然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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