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各種社會福利制度中,有些是具備「互助性質、需繳納保費」的保險制度,有些則是針對「社會最弱勢、急需政府直接撥款救援」的扶助。如果預算有限,憲法應會要求政府針對哪一類具備「救急與生存保障」性質的支出,必須在預算中『排在第一順位』編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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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中有關「基本國策」的條文內容掌握得非常細膩,特別是能夠辨析文字中微小的法律義務差異,這是法律學科中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優先編列經費的法規依據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與第 10 項的規定,國家有義務將特定經費「優先編列」。具體來說,第 8 項指出對於社會救助與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而第 10 項則強調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164 條比例限制的約束。雖然條文同樣提到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但僅止於重視,並未如同前述項目被賦予「優先編列」的法定義務。這點區分了憲法對於不同社會福利政策的保障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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