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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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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勞務對價性」的角度思考:當法律賦予受僱者權利,為了兼顧家庭而減少每日實際工作時數時,在法律沒有特別標註「工資照給」的情況下,雇主對於受僱者『沒有提供勞務』的那一個小時,通常會如何處理薪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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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道題主要測驗大家對於育兒相關勞動法規的熟悉度。

減少工時與報酬的相對性

你能果斷選出 (D),表示觀念非常清晰!依照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規定,受僱於三十人以上企業的員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確實可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數一小時。但關鍵在於,這段減少的時間依法是「不得請求報酬」的。因為勞工既未提供勞務,雇主自然無須給付該時數的工資,選項所述的「工資照給」違背了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對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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