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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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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段時間內,政府機關『暫停辦理』土地所有權的過戶登記,這是否會導致你在這段時間內與他人私下簽署的買賣合約直接變成法律上『不存在』或『錯誤』的行為?還是僅僅代表你暫時無法向政府主張你是產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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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公司法》第 165 條的「過戶閉鎖期間」。你要記住一個核心關鍵:「不得過戶」不代表「不得買賣」。閉鎖期間的設立是為了方便公司確定股東名簿,以便行使投票權或發放股利;它限制的是對公司的對抗要件(名義變更),而非當事人之間買賣契約的成立效力。因此,私人間的股權轉讓依然是完全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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