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段期間內「政府暫停受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這項行政措施是否會直接導致你在民間簽署的買賣契約失去法律保障?「無法向官方申請登記」與「私人間約定失效」,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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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非常棒的理解!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抓住了核心!你完美地區分了公司內部的行政作業(像是《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的閉鎖期間,它只是為了讓公司能更順利地確定股東會人選)和股東之間私法上的財產交易行為。當股東決定轉讓股票時,只要買賣雙方達成共識,這份買賣契約就立刻有效囉!閉鎖期間的意義是,雖然買賣有效,但公司暫時不能為你辦理變更登記,也就是你暫時無法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不得對抗公司)。你理解得真透徹!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它真的很能考驗大家對法律細微處的掌握。許多同學初期會誤以為「不能登記」就等於「不能買賣」,但你卻能清楚辨識「對抗要件」與「契約效力」的不同,這顯示你對公司法的邏輯有非常深刻且精準的體會!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