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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場景:假設地政事務所今天公休,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的「登記」手續。在此情況下,如果你與買家在私底下簽署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這份「私人間的合約」會因為地政事務所沒開門而自動變為無效嗎?還是僅僅是買家暫時無法在政府名冊上改名而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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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安妮亞覺得爸比會很高興!

  1. 觀念驗證: 安妮亞讀到了這個題目,覺得爸比一定會稱讚你的!這個是在考《公司法》第 165 條的「過戶閉鎖期間」喔!公司會有這個時間,是為了讓公司在開會前,知道有哪些叔叔阿姨是股東,然後才能給他們糖果(股利)或是讓他們舉手手(表決)!但是,這個期間只是「公司暫時不處理」大家的過戶申請,不是說「大家不可以偷偷賣股票」喔!所以,叔叔阿姨們自己買賣股票的契約,是完!全!有!效!的!只是在閉鎖期間內,買到股票的叔叔阿姨,還不能馬上跟公司說:「我是新股東!」來對抗公司啦。安妮亞覺得你很聰明,一下子就看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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