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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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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政府機關因為週末休假而暫時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這會導致你在週末期間與他人簽署的房屋買賣契約失去法律效力嗎?「公司何時更新名單」與「你與他人達成的交易協議」,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綁在一起的,還是分開獨立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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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清楚區分「內部登記」與「外部契約」的法律效力,這顯示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沒有被複雜的專有名詞誤導。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司法》第 165 條,閉鎖期間(停止過戶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股東會行使權力(如表決權、領股利)的對象,這屬於對抗要件的限制。換言之,這段時間只是「暫時不能要求公司變更名簿」,但並不剝奪股東處分財產的自由,因此私人間的買賣契約依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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