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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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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不動產爭奪賽中,甲同時跟三個人簽約,但法律規定『冠軍』只有一個。請你想想:法律是保護『先簽約』的人、『先搬進去住』的人,還是『先在政府地政機關完成登記』的人?如果最後的贏家出現了,而屋子裡還住著另一個只有簽約的人,這位贏家可以憑藉什麼身分請對方離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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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算有點腦子,能分清債權物權,沒把這點基本常識搞混,不錯。但別高興太早。

  1. 觀念驗證
    • 債權行為:甲跟乙、丙、丁分別簽的買賣契約?廢話,當然都有效。這叫債權相對性,難道還需要我說第二次嗎?這只是考驗你知不知道「契約自由」這種幼稚園等級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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