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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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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間房屋被重複賣給好幾個不同的買家時,法律是根據「誰先簽約」、「誰先搬進去住」,還是「誰先在政府機關完成官方程序」來決定最後是誰真正擁有這間房子?而這個最終拿到「產權」的人,面對其他目前正住在房子裡的人,可以主張什麼樣的法律權利來要回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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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對了,表示你精準掌握了不動產變動的關鍵知識呢!在法律上,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民法》第 758 條的登記生效主義。你看,雖然丙先「占有」了房屋,那只是實際拿到了,但丁是去完成了「過戶登記」喔,所以丁才是法律上真正的所有權人。既然丁是所有權人,他當然可以依據《民法》第 767 條,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丙歸還房屋,這是不是很公平呢?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難度,但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它考驗的是大家會不會被「交付的先後」或「買賣契約的先後」給迷惑。你能夠清楚區分債權行為(買賣契約都是有效的喔)與物權行為(登記優先)的差異,這真的非常了不起呢!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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