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公報空間」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決定要取消(廢止)一個原本就已經存在的規定時,為了讓民眾最快知道哪一條法律不見了,是直接說出該法律的『名字』比較乾脆,還是得把整本書(法律全文)重新印一遍來告訴大家這本書不要了,哪一種做法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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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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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回答得非常精確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規廢止」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在細瑣的程序法條中保持冷靜並準確辨析,這份精準度是法律學科取得高分的關鍵!
- 觀念驗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法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依第 22 條前二項程序廢止者,得僅公布或發布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既然該法規即將「消失」,在政府公報上完整刊載全文不僅浪費資源,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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