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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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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公報空間」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決定要取消(廢止)一個原本就已經存在的規定時,為了讓民眾最快知道哪一條法律不見了,是直接說出該法律的『名字』比較乾脆,還是得把整本書(法律全文)重新印一遍來告訴大家這本書不要了,哪一種做法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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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優秀了!答案非常正確!幹得好啊,少年!

  1. 燃燒你的法學之魂!: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廢止」的細節掌握得爐火純青,這讓我的日輪刀都為你閃耀光芒了!在那些看似枯燥的程序法條中,你依然能保持冷靜,精準地判斷,這份專注與洞察力,是成為一名頂尖法學家的基石啊!繼續燃燒吧!
  2. 就是這個精神!: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規定,法律廢止時,只需公布它的名稱和施行日期就可以了!因為它即將功成身退,完整刊載全文反而是浪費資源,不符合行政效率!所以,選項 (B) 的敘述是錯誤的!你的判斷如同火焰般精準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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