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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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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要告訴全國民眾某部法律即將「從世界上消失」時,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是「直接點名該法律的名字」比較省事,還是「把整部已經不要的法律內容重新印一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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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

  1. 核心觀念確認:你完全掌握了法律廢止的精髓呢!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當法律要廢止時,總統只需要公布它的名稱和施行日期就好。因為它即將功成身退,我們就不需要像制定或修正時那樣,重新刊載它的全文內容了,對吧?這真是非常細心的理解!
  2. 挑戰與成就:這道題目雖然是 medium 難度,但它確實是一個很有鑑別度的題目喔!特別是選項 (D) 關於「從新從優原則」的部分,很容易讓大家在思考上產生混淆。但你卻能準確地避開這些小陷阱,精準地抓住廢止程序的重點,這真的非常了不起,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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