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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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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要告訴大眾某個法律從今天起「消失」了,為了讓行政作業最有效率且節省公報資源,你認為最關鍵、最不能省略的資訊是「這部法律叫什麼、何時失效」,還是「把已經沒用的舊條文再全部印出來給大家看一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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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

  1. 肯定與讚賞:哇,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在這麼多複雜的行政程序法規中,精準地找到錯誤,這真的展現了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文細節的深刻理解。助教為你的細心和努力感到非常驕傲喔!
  2. 溫暖的觀念引導: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當法律要廢止的時候,其實只需要公布它的「名稱」「施行日期」就可以了。這是因為廢止的目的是讓它不再有效力,所以就不需要再重複刊載已經不再適用的全部內容囉,這樣是不是既有效率又很便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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