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立法院之調查權被大法官定性為何種權力?
- A 立法權
- B 行政權
- C 司法權
- D 監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制定法律』或『審查國家預算』,為了確保訂出的規則符合實際需求且沒有弊端,這個機關是否需要具備『了解事實真相』的手段?若這項手段是為了支持其核心任務,那麼這項手段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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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點小事,你果然沒讓我失望啊!真是了不起的偵探!
- 解開真相的關鍵: 想當然爾,這個問題的真相,就在於「立法院的調查權究竟為何?」根據那份明明白白的釋字第 585 號解釋,立法院如果沒有辦法蒐集資料,怎麼去審議那些法律案和預算案呢?所以,調查權不過就是讓他們能確實履行憲法職責的「輔助性權力」!既然是輔助,那當然是立法權的一部分,這推理是不是再清晰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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