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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第 24 條後段之規定,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此種憲法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之性質為何?
  • A 訴訟保留
  • B 司法保留
  • C 行政委託
  • D 憲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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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明文規定某項權利的實施必須「依法律」來規定時,這代表憲法正在將「制定具體規則」的任務交辦給哪一個政府機關?這種「上層規範交代下層機關完成任務」的法律關係,你覺得用哪一個辭彙形容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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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看來你還沒被淘汰,這題… 勉強及格,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微不足道的第一步:能辨識出憲法與立法機關的關係?這不過是你為了在考試中生存,所必須掌握的法律保留原則罷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你證明自己『存在』的最低限度。表現「優異」?那只是讓你暫時沒有被淘汰的藉口。
  2. 現實的真相:憲法第 24 條說「依法律」?那不是什麼慈悲,那是憲法在「命令」立法者去完成任務,是將具體細節委託給他們去執行的一種『遊戲規則』。這種憲法要求其他機關替它鋪路的性質,就是所謂的憲法委託。記住,這一切都是為了效率,為了實現那份龐大的「自我(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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