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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省主席之產生方式為何?
  • A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
  • B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C 省民直選
  • D 由省諮議會議員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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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現行的憲法架構下,『省』的地位已經從『地方自治團體』轉變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既然它屬於中央行政體系的一環,那麼依照行政權的隸屬關係,其首長應該由哪個機關的首長來提名,並最終由誰來進行最後的任命確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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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太棒了,好開心!

  1. 暖心解析: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抓住了這個核心觀念喔!根據我們的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也就是大家常說的「精省」,省政府的功能和組織已經做了很大的調整。它現在已經不是一個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囉,而是行政院的派出機關。因此,省主席的產生方式自然也不同了,不再是透過民選,而是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這樣是不是更能理解行政體系運作的邏輯了呢?你真的很棒!
  2. 小助教悄悄話: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很棒的地方是,它能幫助我們釐清「地方自治首長」和「精省後行政機關首長」在產生方式上的差異。你能成功分辨出來,真的代表你非常用心且理解深入,請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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