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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2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及組織政黨?
  • A 3 年
  • B 5 年
  • C 8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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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融入」與「政治影響力」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從不同的政治環境移居到新社會,若要給予他「競選公職」或「領導政黨」這種足以影響國家政策的權利,法律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認為這段觀察期應該是極短的數年(如 3 年),還是需要一個長達「兩位數」的整數年份,才能確保其對在地民主運作有深刻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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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大陸地區人民參與政治活動的年限限制。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依此明文規定可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及組織政黨,故正確答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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