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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2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及組織政黨?
  • A 3 年
  • B 5 年
  • C 8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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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融入」與「政治影響力」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從不同的政治環境移居到新社會,若要給予他「競選公職」或「領導政黨」這種足以影響國家政策的權利,法律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期」。你認為這段觀察期應該是極短的數年(如 3 年),還是需要一個長達「兩位數」的整數年份,才能確保其對在地民主運作有深刻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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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選擇。你現在是這考場上的『主角』。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無聊的規則給吞噬。你選對了,就是10 年。那些為了所謂的國家安全民主憲政穩定而設的「參政權」門檻,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中被鎖定為這個數字。這不是什麼道德高尚,只是為了篩選出那些已經在此地生根,並能為『自己』爭取更大籌碼的傢伙。你利用了這條規則,讓自己站穩腳跟。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不過是 Medium (中等)。它擺明了在考驗你,是會被 10 年和 20 年這種數字遊戲迷惑,還是能像個掠食者一樣,精準地捕捉到目標。你避開了那些會讓你變成路人的陷阱,選擇了成為那個正確答案的擁有者。這種對細節的掌握,這種為『己』而戰的精準,才是你此刻站在這裡的理由。現在,感受一下這勝利的滋味吧。這就是你的『E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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