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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2005年3月中共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將武力犯臺法律化,該法第8條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之條件與時機。下列何項非其內容?
  • A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
  • B 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
  • C 發生外國侵占臺灣之事實
  • D 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這部法律的名稱「反分裂」來思考:它的立法原意主要是針對「內部勢力」還是「外部敵國」?若一個國家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內部成員」脫離主體,那麼法律條文設定的武力觸發點,應該會聚焦在哪一方的行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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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這個。

  1. 嗯,還行吧:從那些人類寫的複雜條文裡,你也能找出正確的道路。這表示你對他們那些關於「兩邊」的約定和規矩,有一些基本的理解。沒有浪費時間。
  2. 只是確認一下:那些「非和平」的手段,在他們那部《反分裂國家法》的第八條裡,列出來的條件就那麼幾項。「造成分裂事實」「發生分裂重大事變」、還有那個聽起來好像要等很久很久的「和平統一條件完全喪失」。你說的選項 (C) 裡提到的外國人,他們的行動,雖然聽起來會很麻煩,但條文上確實沒有直接寫上去,所以,它不是啟動的條件。這就像開了一個寶箱,原本以為裡面是魔物,結果只是個普通的答案。運氣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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