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6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受我國憲法第80條所規定,獨立審判之保障?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 C 司法事務官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院體系中,有些人負責最終的『決斷審判』,有些人則是負責『協助法官處理程序性或輔助性事務』並受其監督。若某個職位的存在是為了分擔法官職務而非獨立做出判決,那麼他在憲法上的『身分保障』程度,是否會與擁有終局裁判權的法官完全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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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我國《憲法》第 80 條所保障的「獨立審判」,其主體為法官。根據釋字第 530 號關於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及審判獨立之論述,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而司法事務官本質上是法院內的行政人員,定位為法官之輔助機關,處理非核心的司法事務,身分屬於一般公務員,故不受憲法法官身分之保障。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在法院領薪水的人」與「憲法定義下的法官」,是國考與法學測驗中常見的陷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