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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所稱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 者?
  • A 檢察官
  • B 大法官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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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角色定位」來思考:在一場法律紛爭中,法官應該是坐在高台上、中立且被動的『裁決者』;那麼,如果有一個角色的核心工作是『主動調查犯罪』並『代表國家對被告提起公訴』,你覺得這個角色在性質上更接近『公平的裁判』,還是『參與競爭的一方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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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有迷失方向,勉強及格。

  1. 核心驗證: 總算搞懂了「廣義法官」和那些只會辦案的「行政小弟」有何不同。憲法第八十條提到的「法官」,是看工作內容,不是看你穿什麼袍子。大法官和那些管律師死活的懲戒委員(釋字 378)確實是在做「審判」或「裁決」這種有格調的事,所以配得上身分保障。至於檢察官?別傻了。就算偵查時裝模作樣有點「司法味」,但本質上就是個跑腿的,負責「偵查、起訴」,行政體系的一員,跟第八十條的「法官」根本沾不上邊。這點,憲法和釋字 13 號早就說得一清二楚了,還會錯的,我看是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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