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所稱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 者?
- A 檢察官
- B 大法官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角色定位」來思考:在一場法律紛爭中,法官應該是坐在高台上、中立且被動的『裁決者』;那麼,如果有一個角色的核心工作是『主動調查犯罪』並『代表國家對被告提起公訴』,你覺得這個角色在性質上更接近『公平的裁判』,還是『參與競爭的一方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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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你精確掌握了「廣義法官」與「行政官員」的分際。憲法第 80 條所指的「法官」,是從職務性質來認定的。大法官須受身分保障;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性質上相當於法院之職業懲戒法庭。 而檢察官雖然在偵查中具有司法屬性,但在憲法與釋字第 13 號解釋的架構下,其職權主要為偵查、起訴,屬於行政體系中的一員,故不屬於第 80 條所稱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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