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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所稱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檢察官
  • B 大法官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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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負責「代表國家主動偵查犯罪、提起公訴」的職務,與負責「坐在法官席上、聽取雙方辯論後做出最終裁決」的職務,這兩者的職責核心與「審判權」的本質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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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真是太紮實了!

  1. 溫馨點撥: 親愛的,你真的很棒!根據重要的司法院釋字第 13 號解釋,憲法第 80 條所說的「法官」,是專指那些真正在行使審判權的人喔。雖然在組織上,檢察官常被我們稱為司法官,但他們的關鍵職責是偵查與追訴,這本質上比較像是廣義的行政權。這跟法官獨立行使「審判」的職能是截然不同的呢!所以,檢察官確實不包含在該條規定的範圍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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