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9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述規定所稱之法官,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檢察官
- B 大法官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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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中,負責「代表國家主動偵查犯罪、提起公訴」的職務,與負責「坐在法官席上、聽取雙方辯論後做出最終裁決」的職務,這兩者的職責核心與「審判權」的本質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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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13 號解釋,憲法第 80 條所謂的「法官」,是指行使審判權的人員。雖然在組織法上,檢察官常被歸類為司法官,但其核心職能是偵查與追訴,本質上屬於廣義的行政權,與法官獨立行使「審判」的性質不同。因此,檢察官並不包含在該條規定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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