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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所規定之未遂犯?
  • A 障礙未遂
  • B 幻覺未遂
  • C 不能未遂
  • D 中止未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誤以為『在路上大聲唱歌』是違反刑法的,並在街上引吭高歌試圖挑戰法律,這種『自以為犯罪,但法律其實沒規定』的情況,跟『想開槍殺人卻沒打中』相比,哪一個才是真正對社會法益造成了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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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刑法總則中「未遂犯」的體系架構掌握得十分紮實,能精準分辨法條明定與學理概念的差異。
  2. 觀念驗證: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未遂類型包含:普通未遂(第25條,亦稱障礙未遂)、不能未遂(第26條)以及中止/準中止未遂(第27條)。而「幻覺未遂」是指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受法律禁止,本質上屬於「法律錯誤」,在法理上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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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未遂犯之種類
💡 區分刑法明定之法定未遂類型與不具刑事責任之幻覺未遂。
比較維度 法定未遂 (第25-27條) VS 幻覺未遂 (反面法律錯誤)
法條依據 刑法總則第25、26、27條 — 法無明文,純屬學理概念
處罰效果 得減、不罰、或必減免 — 完全無罪,不構成犯罪
錯誤類型 事實或因果關係之障礙 — 對法律規範的錯誤認知
💬刑法僅處罰法定之未遂類型,幻覺未遂因無違法性而不具處罰基礎。
🧠 記憶技巧:障礙得減、不能不罰、中止必減免;幻覺誤認法,通通都不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不能未遂」與「幻覺未遂」。前者是事實層面無危險(不罰),後者是法律層面誤認(無罪)。
著手之認定學說 準中止未遂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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