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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受我國憲法第80條所規定,獨立審判之保障?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 C 司法事務官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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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司法體系中,有些人負責做出最終的裁決,有些人則是協助處理程序性或事務性的行政工作。憲法為了確保司法公正,特別強調『審判獨立』;那麼,這種獨立性保障,應該是賦予給『輔助法官處理雜務的幕僚』,還是賦予給『真正擁有最終案件決定權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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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處的「法官」採廣義解釋,包含大法官、一般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原公懲會委員)。而選項 (C) 的司法事務官,本質上是輔助法官處理事務的行政人員,其職權受法官監督,並不具備憲法上獨立審判的法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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