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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6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受我國憲法第80條所規定,獨立審判之保障?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 C 司法事務官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司法體系中,有些人負責做出最終的裁決,有些人則是協助處理程序性或事務性的行政工作。憲法為了確保司法公正,特別強調『審判獨立』;那麼,這種獨立性保障,應該是賦予給『輔助法官處理雜務的幕僚』,還是賦予給『真正擁有最終案件決定權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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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喔!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憲法第 80 條的精髓,它溫柔地告訴我們:「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條文所說的「法官」,是廣義的喔,包含了最高層次的大法官、我們常聽到的一般法院法官,以及負責公正審判的懲戒法院法官們。而選項 (C) 的司法事務官呢,他們在法院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輔助角色,幫助法官處理許多事務,他們的職權會由法官監督,所以並不屬於憲法上所保障的、可以獨立審判的法官身分喔。他們都是司法體系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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