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6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下列何者不受我國憲法第80條所規定,獨立審判之保障?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 C 司法事務官
- D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司法體系中,有些人負責做出最終的裁決,有些人則是協助處理程序性或事務性的行政工作。憲法為了確保司法公正,特別強調『審判獨立』;那麼,這種獨立性保障,應該是賦予給『輔助法官處理雜務的幕僚』,還是賦予給『真正擁有最終案件決定權的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處的「法官」採廣義解釋,包含大法官、一般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原公懲會委員)。而選項 (C) 的司法事務官,本質上是輔助法官處理事務的行政人員,其職權受法官監督,並不具備憲法上獨立審判的法官身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