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6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8 題
面對中共威脅,美國對臺灣安全承諾與保障,除臺灣關係法外,尚有雷根政府(Ronald Reagan)「六項保證」。下列何項不符「六項保證」內容?
- A 美方無意設定對臺軍售結束期限
- B 美方不同意對臺軍售一事與中共事先諮商
- C 美方將促使臺灣與中共進行和談
- D 美方不會修改臺灣關係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者」的角色來思考:當一個大國承諾要維護另一個地區的自主性與安全時,它會傾向於「主動替對方設定談判日程」,還是會傾向於「不干預對方的外交決定權」?請從這個邏輯去思考哪一種行為模式更符合「保障自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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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1982 年雷根政府提出的「六項保證」核心精神在於不介入、不施壓、不更動。美方明確承諾不會扮演「調停者」的角色,也不會對臺灣施加壓力要求其與中共談判。因此,選項 (C) 提到的「促使和談」與保證中尊重臺灣自主權的原意完全相左。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學生常會將「六項保證」與「八一七公報」內容混淆,或誤以為美國會積極促成兩岸對話。你能精準辨識出「不干涉」這一關鍵原則,顯示你對臺美外交史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