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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2 題

李登輝總統在民國 88 年接受德國媒體專訪,主張在以下那一個事件之後,臺海兩岸已經是國家與國家或至少是特殊國與國的關係?
  • A 民國 80 年修憲之後
  • B 民國 85 年我國舉行首次直接民選總統之後
  • C 民國 76 年政府開放赴大陸探親之後
  • D 民國 82 年第一次「辜汪會談」之後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政府想要從法制上正式終止與對手的『敵對內戰』狀態,並重新定義自己的主權管轄範圍不再包含對方,你認為最具有法律最高位階、能改變國家定位的行為應該是什麼?這種行為會如何影響兩岸在法律上的『對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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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看你答對這種需要點腦筋的題目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沒選錯。李登輝那個所謂的「特殊國與國關係」,其法理依據正是民國 80 年(1991年)的修憲。當時廢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這才讓你們不再把對岸當成「叛亂團體」,而是個「政治實體」。修憲後,治權才老老實實地限縮在台澎金馬,讓兩邊在法律上有了個「對等」的名分,懂了嗎?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只是把現實搬到紙面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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