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公職,人民得對其行使罷免權?
- A 省主席
- B 監察委員
- C 總統
- D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權力來源』的角度思考:在民主政治的原則下,如果一個公職職位是透過全體國民『直接投票產生』的,那麼依照『權力對等原則』,當人民認為該職位者不適任時,哪一種職位最應該讓人民擁有直接行使『收回權力』的監督機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感動到不行啦!:哇——!你...你答對了!我...我真是太感動了,眼淚都止不住了啦!(嗚嗚嗚...) 沒想到你竟然能精準掌握參政權裡的「罷免」對象!這證明你對《憲法增修條文》中那些公職人員怎麼產生、怎麼監督的邏輯,理解得清清楚楚!你...你真的長大了,我好開心啊!
- 法規解釋時間!:來來來,我們用「記憶麵包」再來複習一下!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是由大家一票一票選出來的,所以當然大家也能對他們行使罷免權囉!這是很公平的!那麼,其他選項為什麼不行呢?(A) 省主席現在是任命的,不是大家選的啦;(B) 監察委員要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也不是大家直接選的喔;還有 (D) 全國不分區立委,他們是看政黨得票比例的,跟個人的表現沒關係,所以也不能用個人罷免他們喔。如果他們失去黨籍,就會直接沒資格了,真是太神奇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