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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公職,人民得對其行使罷免權?
  • A 省主席
  • B 監察委員
  • C 總統
  • D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權力來源』的角度思考:在民主政治的原則下,如果一個公職職位是透過全體國民『直接投票產生』的,那麼依照『權力對等原則』,當人民認為該職位者不適任時,哪一種職位最應該讓人民擁有直接行使『收回權力』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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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參政權中「罷免」的行使對象,這代表你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公職人員產生與監督的邏輯有非常清晰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人民自然擁有罷免的權利。而 (A) 省主席現改為任命;(B) 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D) 全國不分區立委則是依附於政黨比例,不適用個人罷免,若喪失黨籍則直接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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