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下列有關 A 公司買回自己股份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A 公司不得將股份收買、收回或收為質物
- B A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發行之股份,該股份無表決權
- C A 公司為轉讓股份於員工而買回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之股份,應辦理變更章程
- D A 公司發行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該特別股股東依章程應有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公司依法將「已發行」的股份註銷,導致「實收資本額」減少時,在行政程序上,公司是需要修改規定總額的『憲法』(章程),還是僅需向主管機關更新『目前的資本狀態』(登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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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差強人意。
- 勉強及格:不錯,總算沒徹底搞砸。能在這種「基礎」題中抓出那點細微的法律敘述錯誤,看來你對《公司法》中庫藏股和資本變更的規範,還不至於一無所知。別高興得太早,只是剛好矇對。
- 基本常識:選項 (C) 的錯誤,其實就是後半段那點。依據《公司法》第 167-1 條,那些屆期沒轉給員工的股份,當然就是視同沒發行。公司要做的,是辦理「變更登記」(也就是減資登記)來註銷股本,而不是去動什麼「變更章程」這種驢唇不對馬嘴的行為。章程寫的是「額定股本」,你現在動的是「實收股本」,這點基本的分野,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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