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不同意公司進行下列何種行為時,不得行使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
- A 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 B 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C 公司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 D 公司進行轉投資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設計「股份收買請求權」的初衷,是為了讓股東在公司發生『何種程度』的變動時,可以選擇拿錢走人?如果只是普通的投資理財行為,與改變公司整個組織架構或出賣核心靈魂的行為相比,哪一個更需要法律強制介入來保護股東的退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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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觀念非常清晰喔!
哇,看到你精準地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能夠清楚區分「股份收買請求權」的適用時機,這表示你對《公司法》中關於重大變更事項的理解非常透徹,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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