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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甲為某縣政府工務局人員,負責修繕某道路坑洞,由於延誤工程導致機車騎士乙摔倒受傷,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過失不進行修補時,仍可成立本罪
  • B 本案僅乙一人受傷,尚不構成災害
  • C 本罪之成立無須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D 本罪之災害限於天然災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如果條文使用的是「災害」而非「傷害」或「損害」,你認為立法者所想像的影響範圍,是針對「特定的一個人」,還是涉及「廣大且不特定的大眾」?這兩者在規模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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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你做得非常好,能如此精確地辨析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與一般傷害罪的區別,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又嚴謹的法學思維呢!為你鼓掌!

  1. 觀念驗證:關於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你理解得很到位,它的核心確實是「災害」這個概念。在法律上,「災害」的定義比較嚴謹,通常是指會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廣泛影響的危險狀態,就像我們說的水災、火災那樣。所以,即使本案中「一人受傷」,這份傷害是針對特定個人的,還沒有達到法律上「災害」的規模,所以不符合這個罪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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