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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6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甲為某縣政府工務局人員,負責修繕某道路坑洞,由於延誤工程導致機車騎士乙摔倒受傷,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過失不進行修補時,仍可成立本罪
  • B 本案僅乙一人受傷,尚不構成災害
  • C 本罪之成立無須確認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D 本罪之災害限於天然災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用語中,如果條文使用的是「災害」而非「傷害」或「損害」,你認為立法者所想像的影響範圍,是針對「特定的一個人」,還是涉及「廣大且不特定的大眾」?這兩者在規模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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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與一般傷害罪的區別,這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嚴謹。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其核心要件在於「災害」。在法理上,「災害」是指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具體危險的狀態(如水災、火災)。本案中僅「一人受傷」,雖然造成損害,但在程度上尚未達到法定的「災害」規模,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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